• 业界云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:尖峰电价水平在本月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浮20%
    2023-09-19 来源:  |  点击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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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云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公告。其中提到,分时电价以各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价格(代理购电用户以代理购电价格)为基准进行浮动。高峰、平时、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.5:1:0.5,即高峰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%,低谷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%。输配电价(含线损)、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。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    详情如下:

    关于公开征求对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公告

   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,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,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,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21〕1093号)要求,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。

   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:

    1.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:fgwjgsfc@yn.gov.cn

    2.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: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8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处(请在信封上注明“意见征集”字样)

    3.联系电话:0871-63116739

   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:2023年9月18日至10月17日。

    附件:1.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

    2.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起草说明

  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    2023年9月18日

  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

    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

    (征求意见稿)

    各州(市)发展改革委,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、各地方电网企业、增量配电网企业、昆明电力交易中心、有关电力用户:

    为适应云南省新能源装机占比不断加大,对系统调节能力要求更高的新形势,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,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、改善电力供需状况,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,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。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21〕1093号)要求,现就进一步完善云南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  一、实施范围

   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(含地铁)牵引用电外,所有大工业用户和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均执行分时电价。居民和农业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,居民充电桩分时电价另文明确。

    二、峰谷电价

    (一)时段划分

    峰平谷时段各8小时:高峰时段9:00—12:00、17:00—22:00;平时段7:00—9:00、12:00—17:00、22:00—23:00;低谷时段23:00—次日7:00。

    (二)浮动比例

    分时电价以各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价格(代理购电用户以代理购电价格)为基准进行浮动。高峰、平时、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.5:1:0.5,即高峰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%,低谷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%。输配电价(含线损)、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。

    三、尖峰电价

    (一)尖峰时段

    1月、3月、4月、12月的每日10:30—11:30、17:30—18:30共2个小时执行尖峰电价,每年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实时调整。

    (二)浮动比例

    尖峰时段电价水平在本月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%。根据云南省能源局和云南电网公司对迎峰度夏、迎峰度冬期间电力供需状况的研判,尖峰电价可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%。

    四、其他事项

    (一)执行峰谷电价形成的资金损益,由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分摊(分享),云南电网公司要单独归集、单独反映并按月清算。尖峰电价资金优先用于平衡电力尖峰资金需求,剩余部分由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分享。云南电网公司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执行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。

    (二)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分时电价政策的执行范围、时段划分及浮动水平按照本通知执行。

    (三)各州(市)发展改革部门、电网企业和增量配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,周密部署,采取多种方式告知有关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,争取各方理解支持,确保政策平稳落地。

    (四)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能源局,根据电力供需状况、系统峰谷特性、新能源消纳等情况,评估执行效果,加强分析研判,对分时电价机制进行动态调整。

    (五)电网企业应加快表计升级更换,确保具备全面执行分时电价政策的条件,同时密切监测省内用电负荷变化,如用电负荷出现重大调整或执行中存在其他问题,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。

   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。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,以本通知规定为准。

    附件

  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

    起草说明

    现将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起草情况说明如下:

    一、起草背景和过程

    分时电价机制是基于电能时间价值设计的,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、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一项重要机制。2021年7月,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21〕1093号),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,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,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、改善电力供需状况、促进新能源消纳,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、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。

    当前,我省新能源装机规模不断扩大,电力消费结构加快变化,对系统调节能力要求更高,现行分时电价政策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。在充分总结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执行现状和效果的基础上,按照国家相关要求,并统筹考虑我省电力供需情况、电力系统负荷曲线、用电特性和用电成本等因素,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形成了《通知》。

    二、主要内容

    《通知》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我省现行的分时电价政策进行完善:

    (一)适当扩大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。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(含地铁)牵引用电外,所有大工业用户和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均执行分时电价。居民和农业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,居民充电桩分时电价另文明确。

    (二)优化峰谷时段。根据我省电力系统运行实际情况,峰平谷时段各8小时,9:00—12:00、17:00—22:00为高峰时段,23:00—次日7:00为低谷时段,7:00—9:00、12:00—17:00、22:00—23:00为平时段。

    (三)统一浮动基价和浮动比例。分时电价以各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价格(代理购电用户以代理购电价格)为基准进行浮动,输配电价(含线损)、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。高峰、平时、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.5:1:0.5,即高峰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%,低谷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%。

    (四)建立尖峰电价机制。1月、3月、4月、12月的每日10:30—11:30、17:30—18:30共2个小时执行尖峰电价,每年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实时调整;尖峰时段电价在本月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%,根据省能源局和云南电网公司对迎峰度夏、迎峰度冬期间电力供需状况的研判,上浮比例可原则上不低于30%。

    (五)建立损益分摊分享机制。峰谷电价形成的资金损益,由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分摊(分享),云南电网公司要单独归集、单独反映并按月清算。尖峰电价资金优先用于平衡电力尖峰资金需求,剩余部分由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分享。

    (六)建立动态优化调整机制。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能源局,根据电力供需状况、系统峰谷特性、新能源消纳、经济运行情况等因素,评估执行效果,加强分析研判,对分时电价机制适时动态调整。